为进一步加强学会会费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按照《山东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章程》,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是本会收入的主要来源。会费按有关规定收取,用于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的各项经费,为会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二、会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在校生规模计取,在校生10000人以下,每年收3000元/单位;在校生10000人以上,每年收5000元/ 单位。
三、会费的使用
1. 开展学术交流,教育培训等活动;
2. 出版本会通讯、会刊、论文集和本会通讯录;
3. 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发展、培养教育基本建设人才;
4. 开展本会业务的其他工作。
四、会费的收取和管理
会费由本会直接收取、管理和使用。会费的收入、使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收支明细账,接受财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本会理事会的监督,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五、会费缴纳和逾期处理
1.会费按年度缴纳;
2.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交通知后,应及时补交会费;
3. 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取消会籍。
六、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