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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0-01-12 13:33:00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经费的使用,使本社会团体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 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社会团体年度收支计划,提交理事 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 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 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社会团体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 月财务报表分别报理事长、秘书长;年度财务报表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 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 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社会团体经费的管理。
       (一)社会团体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 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 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三)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交接手续。社会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 务审计。
       第四条本社会团体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 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社会团体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 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 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五条 本社会团体旅差费用的管理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因学会工作需要产生的差旅费用 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单位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
       第六条 外聘专家费用标准
       学会组织学术会议,评审会议,研讨会,培训会等,需聘请相关专家教授、行业领导讲课或评审时,参照以下标准:
       1.住宿费、车船费由我会承担。
       2.讲课费标准:正高级教授 5000 元/天,3000 元/0.5 天;副高级教授 3000 元/天,2000 元/0.5 天。处级 2000 元/天,1000 元/0.5 天。以上标准均为税后金额。专家领取专家费时需签字确认并提供有效身份信息,以配合我会完成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第七条 本社会团体人员工资及福利
       社会团体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 单位、或依据岗位职责参照当地工资水平、经双方协商达成一 致、签订聘用合同后执行。
       第八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九条 本社会团体书籍报刊的购置和订购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条 本社会团体经费独立,不得与业务主管(指导) 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混管。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